【競爭條例】入會條件不合理、過嚴或犯法 競委會倡行業依指引訂入會規則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29 18:34

最後更新: 2021/07/29 18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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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爭事務委員會就《競爭條例》下,行業協會的入會條件及程序的風險發表意見公告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競爭事務委員會就《競爭條例》下,行業協會的入會條件及程序的風險發表意見公告。該會舉例,團體或個人需要成為體育協會的會員,才可參與奧林匹克運動會,若入會條件或程序不合理及過於嚴格屬反競爭行為。

競委會今(29日)指,在某些情況下,行業協會的一些做法,可能會引起《條例》下的競爭問題,其中一個要留意的範疇,是行業協會的入會條件及程序。

當成為某行業協會的會員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先決條件時,業務實體若被排除於協會的會員名單外,其參與競爭的能力將受到嚴重影響。在這種情況下,不合理及過於嚴格的入會條件或程序等反競爭行為,尤其具破壞性。

舉例來說,若某企業或人士被排除於會員名單以外,他們可能無法獲得有關的認可資格、政府資助或其他優勢。在體育界,團體或個人或許需要成為體育協會的會員,才可使用某些體育設施或參與國際體育賽事,例如奧林匹克運動會等。

因此,行業協會所制定的入會規則,均應旨在於維持該行業、專業、體育或其他活動的質素及標準。任何企業或人士若符合入會條件,並依循相關入會程序,行業協會便應批准他們成為會員。為此,競委會在其《第一行為守則指引》中,訂明了行業協會的入會規則應該:

  • 具透明度
  • 合乎比例
  • 不含歧視成分
  • 按客觀標準訂定
  • 可就入會被拒提出上訴

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入會規則,或會被競委會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或效果。

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,由於行業協會促進競爭對手之間的交流,因此他們必須小心避免策劃或協助反競爭的安排。作為業務實體的行業協會會員,若作出或執行協會的反競爭決定,有關會員及協會均可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。他又提醒各協會在制訂入會規則及相關做法時,應著眼為業内所有市場參與者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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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麗娜